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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考研分數信息上網“賣”掉招生部門誠信

據報道,傢住西安的杜桂榮女士日前從報紙上得知“2004年陝西省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成績已公佈”的消息後,立即來到西安第四軍醫大學,為報考瞭這所大學研究生的侄女查詢成績,校方告訴她過一段時間才公佈成績。急於想知道成績的杜女士後來得知,報考陝西省各高校研究生的考生目前隻能在一傢名叫“陝西招生考試信息網”的網站上查詢成績,而且必須要在指定地點購買一張3元或6元的密碼卡。這種做法引來瞭廣大考生的不滿和質疑。

我們知道,考研分數實質是一種公共信息資源,並不能被某些企業經營,特別是對公共信息的發佈應當立足於社會效益,充分體現公平原則,不能以營利為目的。而陝西招生部門卻將考研分數信息拿到網上“賣”,我覺得這實際上是陝西省招生部門誠信缺失的一種直接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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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分數單形式向考生第一時間提供分數信息應是招生部門的義務。從契約的角度看,每個考生在考試前都繳納瞭考試費,說明考生已與招生部門訂瞭合同。按照這一不成文合同的規定,除瞭工本費和其他費用(比如研究生考試評卷費等)外,考試費中應有一部分是向招生部門購買第一時間獲知考試成績的服務的。問題在於,這種關於獲知成績的服務的履行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不明,同時,教育部並無具體要求和規定。生活中,對合同約定不明條款產生爭議是很正常的事,解決的方案是“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根據這些規定,招生部門一直沿用的用分數單通知考生的辦法應是“履行方式”的合適之選。因此,對於研究生招生部門來說,其有義務向考生第一時間提供考分信息應採用的是分數單通知形式,而非通過網站收費查詢方式。其次,招生部門採用時間差,將考研成績交由信息企業第一時間發佈,是一種不誠信行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六十條)。因此,從法律上來說,招生部門在條件具備的情況,就應當及時的將考分通知考生。如果招生部門為瞭和第三人牟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利用考生和傢長急於知曉信息的心理,而故意將通過信息企業發佈收費信息的時間提前,將發放分數單的時間延後,應視為違反瞭該條款。所以,陝西省招生部門採用時間差的發佈考研成績的做法就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對考生來說,考研成績一般來說應當是其隱私的一部分,招生部門在不經考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考生分數提供給第三人(網站),屬於未履行保密等義務,則有可能侵犯考生的隱私權等權利。

所以,陝西省招生部門通過網站收費發佈考研分數的做法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他們和網站的這種做法,直接侵犯瞭廣大考生的利益。由於考生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欲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制約招生部門的此種行為並不現實,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對招生部門出於牟取經濟利益而故意對信息發佈採取“時間差”的做法進行約束,不能任由招生部門將自己手中的權力“濫用”。雖然招生部門通過把考研分數信息上網“賣”出瞭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是也“賣”掉瞭誠信,對教育部門而言,不能不說是一種莫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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